律師說法:
“網絡打賞主播”日益盛行急需法律規范
鄧鄧媽媽潘女士說,孩子不懂,難道那些網絡上的女主播也不懂嗎?難道沒人管嗎?這么小的孩子就讓打賞,她承認自己對孩子也疏于管教,“但你看看,這些主播都成什么樣子,用的這些圖片,幾乎都是全身赤裸,這不是毒害孩子嘛!”潘女士想通過法律的渠道為自己維權。
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說,目前未成年人花錢打賞主播屢見不鮮,日益盛行。
所謂網絡直播,就是主播與網民互動,讓對方對自己進行“打賞”的行為。這些粉絲通過金錢送來的“禮物”,就是網絡主播的獲利。在民法上,這種網絡空間的“打賞”,可以視為一種贈予行為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十二條規定:“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;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。如果事發后,孩子家長,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認可,該行為就被認為有效。顯然,4天花費近6000元用于打賞的行為,是與10歲孩子的認知不相對應的,因此屬于無效行為。
打賞”是一種民事行為,且目前直播平臺眾多且觀看打賞途徑非常方便,致使很多孩子在不知不覺情況下就進行了大量消費,且目前為止沒有上限,也不存在延遲,這種沒有節制的“資金流”,本身就潛藏著“洗錢”等犯罪風險。前段時間備受關注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消費、引起了司法機關的重視,現已經針對未成年人網絡游戲交易起草法律規定,因此,趙良善認為,對于未成年人打賞行為,一樣需要進行法律規制,需要門檻和立法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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