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只是一名在廣東東莞一家模型廠打工的普通青年,生于1988年的汪超怎么也沒想到自己會跟一起從沒做過的搶劫案扯上聯系,甚至因此入獄5年。
搶劫案案發于2010年5月,先行被抓捕歸案的李一權和鄒鵬誣陷稱汪超也參與了搶劫。2012年秋天,汪超被捕,被以搶劫罪判刑5年4個月,其之后的上訴、申訴均不斷被駁回。
直到5年后,該搶劫案的最后一名嫌犯易禮明被抓捕歸案時,“汪超并未參與搶劫案”的真相才在重審的庭審現場被承認。2017年4月,汪超被無罪釋放。
3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,約43.29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等共計約73.88萬元——這是汪超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廣州中院”)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,代價是汪超被無罪羈押的1672天。
莫名多出的“作案人”
根據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增城法院”)一審判決書,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檢察院(以下簡稱“增城檢察院”)指控,2010年5月5日21時許,汪超伙同李一權、賀中和、鄒鵬、易禮明等五人,經商量策劃,攜帶刀具、透明膠帶等工具,從廣州市海珠區瑞康路中大布匹批發市場,以租車為由,將被害人劉某斌誘騙至增城市新塘鎮某地,他們以到站為由騙劉某斌停車,隨即使用毆打、捆綁的方法將劉某斌控制,后一伙人將其搭載至仙村出口附近丟棄,搶走其一輛價值4.3萬元的長安牌小型汽車、一臺國產手機和3000元現金。之后李一權、賀中和及鄒鵬將車輛燒毀。
案發后,李一權、鄒鵬、賀中和三人相繼被抓捕歸案,李一權和鄒鵬供述稱汪超也參與了搶劫。2012年9月20日,汪超也被抓捕歸案。至此該案最后一名嫌犯易禮明尚未歸案。
自始至終,汪超都堅持否認自己曾參與搶劫。其辯護律師羅放清為其做無罪辯護,稱同案人李一權和鄒鵬說汪超參與搶劫的供述并不真實,且自相矛盾。
據判決書,李一權供述稱,2010年年中,在東莞市賀中和所租的出租屋內,賀中和提議搶一輛車回來方便日后搶劫,他表示汪超與自己、鄒鵬、易禮明5人都在現場,并同意了搶劫計劃。
他稱,兩天后,5人一起乘車去廣州市區一個皮料市場,由賀中和與鄒鵬、汪超一起在附近商店買了兩把刀和一卷封口膠,之后由易禮明和汪超租來被害人劉某斌的長安之星面包車。但他之后又稱,記不清具體是哪兩個人先去租車,但確定汪超當時就在車上。
到了新塘收費站出口后,李一權讓被害人停車,和鄒鵬、易禮明、汪超一起動手按住被害人,并拿出水果刀頂住,后將其捆綁并封口。之后李一權打電話給賀中和,30分鐘后賀中和趕到并將該長安之星開上高速路,不久,便將被害人丟在路邊開車逃跑。后擔心暴露將車輛燒毀。
鄒鵬也同樣供述,由賀中和提議搶車,包括汪超在內的五個人參與了搶車。鄒還稱,是由汪超壓住司機的腿,幫助捆綁,搜出了3000元現金。鄒鵬稱,自己與綽號“阿旺”的汪超在老家就認識。
但賀中和的供述卻與鄒鵬、李一權的供述并不一致。在他的供述中只有4人,并沒有汪超的存在。
他表示,他在東莞時,突然接到李一權的電話,讓他去增城市新塘鎮幫他們開車,“因為他們都不會開車”。賀中和表示,自己打出租車到案發現場時,只看到李一權在面包車旁,而綽號“黃毛”的鄒鵬和綽號“三兒”的易禮明坐在車的后排,副駕駛位和司機位都沒人。
賀中和稱,幫他們把車開出幾公里后,李一權讓鄒鵬和易禮明拉出雙手被反綁的司機,丟在了路邊,之后賀中和將車開走。他表示汪超“沒份參與”,后在庭審中解釋稱,在趕到案發現場時并沒有看到汪超。
針對賀中和的供述,羅放清律師認為,賀中和抵達案發現場時已接近凌晨,汪超不可能在賀中和到達前先行離開,且賀中和的4次供述和辨認筆錄都證實汪超沒有參與搶劫。但增城法院一審判決認為,不能從賀中和在現場未看到汪超的供述就得出汪超不在現場的結論。
汪超解釋,案發時自己并不在東莞,是后來在廣州天河一家電子廠上班期間,與易禮明喝酒的過程中,才聽他提起了易禮明與賀中和、李一權、鄒鵬4人剛剛搶了一輛面包車的事。
被害人劉某斌的陳述也與李一權、鄒鵬的供述并不一致。根據被害人劉某斌的陳述,先是由兩名男子來租車,經過橋下時又上來一名拿黑色袋子的男子,搭載這3人往新塘走,后他被后排男子攬住脖子并被以刀頂住。其中一名男子由于未能將車開走,就打電話叫人,30分鐘后又來一名男子駕車,之后被害人被扔下。在被害人陳述中,參與搶劫的人先后共有4人,而在鄒鵬和李一權的陳述中,卻變成了5人。
“說明這5個人里肯定有一個是被冤枉的。很明顯,汪超就是那個被冤枉的人。”羅放清律師說。